15.2 电信


15.2.1 石油库应设置火灾报警电话、行政电话系统、无线电通信系统、电视监视系统。一级石油库尚应设置计算机局域网络、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。根据需要可设置调度电话系统、巡更系统。
15.2.2 电信设备供电应采用220VAC/380VAC作为主电源,当采用直流供电方式时,应配备直流备用电源;当采用交流供电方式时,应采用UPS电源。小容量交流用电设备,也可采用直流逆变器作为保障供电的措施。
15.2.3 室内电信线路,非防爆场所宜暗敷设,防爆场所应明敷设。
15.2.4 室外电信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在生产区敷设的电信线路宜采用电缆沟、电缆管道埋地、直埋等地下敷设方式。采用电缆沟时,电缆沟应充沙填实。
    2 生产区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以上敷设的电缆,应采用保护管或带盖板的电缆桥架等方式敷设。
15.2.5 石油库流动作业的岗位,应配置无线电通信设备,并宜采用无线对讲系统或集群通信系统。无线通信手持机应采用防爆型。
15.2.6 电视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应覆盖储罐区、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、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、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和主要设施出入口等处。电视监控操作站宜分别设在生产控制室、消防控制室、消防站值班室和保卫值班室等地点。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,宜与电视监视系统联动控制。
15.2.7 入侵报警系统宜沿石油库围墙布设,报警主机宜设在门卫值班室或保卫办公室内。入侵报警系统宜与电视监视系统联动形成安防报警平台。
15.2.8 计算机局域网络应满足石油库数据通信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。信息插座宜设在石油库办公楼、控制室、化验室等场所。


条文说明

15.2 电信

15.2.1 石油库设置电信系统的作用在于为生产和管理提供电信支持,为石油库提供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等安全方面的保障。本条规定了石油库电信系统一般应包括的内容,这些电信设施是保证石油库通信可靠畅通、保障石油库安全的有效手段。
15.2.2 本条要求配置备用电源是参照相关规范制订的,意在发生停电事故时,电信设备仍有供电保证,以便采取紧急处理措施。
15.2.4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护电信线路在火灾事故中免受损坏。“生产区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以上敷设的电缆”,主要指与设备电缆接头处以及其他不便采取地面下敷设的电缆。
15.2.5 石油库一般占地面积较大,为现场操作和巡检人员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,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措施。
15.2.6 本条规定的电视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,是为了监视到石油库主要生产区域和重要场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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